中共江苏师范大学委员会文件
苏师大委发〔2015〕10号
关于印发《江苏师范大学发展党员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校党委各部门:
现将《江苏师范大学发展党员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江苏师范大学委员会
2015年7月10日
江苏师范大学发展党员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党员的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高素质党员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江苏普通高等学校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和《江苏省大学生党员发展工作“三投票三公示一答辩”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党支部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
第四条 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防止和避免长期不发展、发展数量大起大落等不正常现象。
第五条 二十八周岁以下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共青团员中发展。
第二章 申请入党及入党申请人的培养教育
第六条 年满十八岁的学生和教职工中的先进分子,凡符合党章规定并自愿申请入党的,应当向所在单位党支部递交书面申请。经党支部审查,符合党章规定的,确定为入党申请人。
新入校的教职工和学生,如在原单位已向党组织递交了入党申请书,来校后要及时向所在单位党组织说明情况,并请原单位党组织将入党申请书等材料转至我校,可确定其入党申请人身份,继续接受培养教育。若本人档案中无入党申请相关材料,或者原单位不能提供原始入党申请材料的,应重新提交入党申请,其申请入党时间按重新提交书面申请的时间计算。
第七条基层党委(党总支)、党支部要充分重视并认真做好对广大师生员工的启发、教育和引导工作。对那些政治素质好,工作、学习及现实表现突出,尚未提出入党申请的教职工和学生,应主动与他们交流谈话,个别引导,通过宣传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逐步提高党外师生员工对党的认识,激发他们的入党愿望。
第八条 党支部要加强对入党申请人的培养教育,建立培养档案。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入党申请人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思想动态、工作学习情况、主要经历和家庭情况等,并注意做好谈话记录。
第三章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培养和考察
第九条 入党申请人自递交入党申请书之日起,必须经过所在党支部至少两个月的培养考察,经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形式择优产生初步人选,由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由支部大会)研究决定,报党委(党总支)备案后,才能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在大学生团员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采取投票(参加投票人数不少于应到人数的80%)、公示方式(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天)产生,团组织推优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有效期为一年。党支部应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进行动态管理并及时充实调整。
第十条 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后,党支部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与考察,指导其和其培养联系人及时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安排其参加党校学习,列席支部大会,参与党内活动,分配一定的工作任务。入党积极分子要经常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及综合表现情况,每个季度应至少递交一份书面思想汇报。
第十一条 党支部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1. 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2. 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3. 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客观、全面、及时地填写“培养联系人考察意见”,写明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状况和综合表现情况,指出其主要不足和努力方向。
4. 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十二条 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基层党委(党总支)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第十三条 入党积极分子转入我校时,应将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等有关材料,完整、及时地转给所在单位党委(党总支),所在单位党委(党总支)应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及时同新转入的入党积极分子进行谈话,了解情况,并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培养联系人继续进行培养考察。培养教育时间原则上可连续计算。入党积极分子转出我校时,应将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等有关材料,完整、及时地转至所去单位(居住地)党组织。
第四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四条 确定发展对象的基本程序:
1. 详细听取培养联系人对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和考察情况的汇报,广泛听取党内外有关群众的意见。
听取群众意见一般应采取群众座谈会方式,由党支部书记或支部委员主持,参会人员应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发展教工党员,应听取教工所在单位同志的意见;发展研究生党员,应听取研究生导师、任课教师、公寓管理人员及其所在专业或支部同志的意见;发展本科生党员,应听取辅导员(班主任)、任课教师、公寓管理人员及其所在班级同学的意见。人数一般不少于所在单位(专业或班级)人数的20%。应引导谈话人全面、客观地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评价,既谈优点,也谈不足及努力方向,同时应就“是否具备入党条件”、“是否同意入党”表明个人态度,应注意做好谈话记录并由谈话人签名确认。
2. 所在单位(部门)党小组讨论研究,提出能否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3. 团组织推荐(限共青团员)。
4. 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综合各方面的反映和意见,讨论决定是否列为发展对象,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第十五条 党支部审核列为发展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入党积极分子经过至少一年时间的培养考察(在原单位已经过一年以上培养考察的入党积极分子,调入新单位后要经过至少半年的继续培养考察后,确认基本具备入党条件的,可以列为发展对象)。
2. 每季度自觉向党组织汇报思想。
3. 通过团组织推优。团组织推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方为有效:
(1)在学院党组织的指导下,由学院团组织统一安排进行。
(2)在入党申请人所在团支部进行。
(3)实到人数超过应到人数的80%方可召开会议。
(4)反对人数不超过10%且反对、弃权人数不超过20%。
(5)推优结果的有效期为一年。
4.党内外师生员工(群众座谈会)反映情况较好。
5.经过校内党校集中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党校结业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
6.政治审查合格。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主要是指父母、配偶、子女和抚养其成长的亲属,以及联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面貌、职业、政治表现及其与本人的关系等)的政治情况。有过工作经历的发展对象,应函请其工作单位党组织对其工作期间的表现情况予以证明。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六条 确定教职工、研究生和本科生发展对象,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1. 教职工应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和实践育人等方面有突出表现,在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
2. 研究生应具有团队协作意识、集体奉献精神、刻苦钻研精神和较强的科研创新能力,学习成绩优良,且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可以确定为发展对象:
(1)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学术论文。
(2)取得科技发明成果并经过有关机构鉴定。
(3)主持校级及以上科研项目。
(4)艺术类、体育类专业研究生有市级及以上参展获奖作品或有市级及以上获奖项目。
(5)获得至少一次国家奖学金、朱敬文奖学金、校级一等学业奖学金或获得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等荣誉称号。
(6)为学校和社会作出特殊贡献,为学校赢得荣誉或产生积极的社会影响。
3. 本科生各学年度智育成绩平均排名应在所在班级的前50%且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平均排名应在所在班级的前40%,被列为发展对象的当学年无不及格科目,获得校级及以上奖励(校级及以上奖励主要是指各类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优秀团干、优秀团员等)。
智育成绩排名可适当考虑进步或退步的变化因素。如学习成绩上升明显,准备发展前连续两学年的平均排名达到50%者,可以列为发展对象;如果学习成绩下降明显,准备发展前两学年平均排名达不到50%以上者,不予发展。
第十七条 基层党委(党总支)要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学时)。主要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
文件,学习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中共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作为学习辅导材料。因客观原因不能参加集中培训的,党组织应安排他们学习指定的文件,并做好学习辅导。发展对象没有经过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八条 对拟发展对象进行公示。学院团组织采取发公示通知、会议公布、张榜公告等形式对拟推荐名单进行公示。公示内容主要包括拟推荐人选个人基本情况、学院团组织联系方式等,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天。公示期满后,学院团组织确定推优人选,填写《团组织推荐发展对象审核表》,向党支部推荐。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由学院团组织调查核实,并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 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后形成决议,报上级党组织预审。
预审的材料有:入党申请书、团组织推荐入党积极分子审核表、《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思想汇报、个人自传、政审材料、各学年度智育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及在班级中的排名、团组织推荐发展对象审核表、群众座谈会记录、党校结业证书(原件)、获奖证书(复印件)、科研成果(复印件)等。教职工发展对象还应有教学科研、工作表现、年终考核以及各类获奖情况的证明材料等。
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第二十条 对智育成绩排名未达到班级排名前50%且未超过班级排名60%,但因其他方面表现突出,所在党委(党总支)已将其确定为发展对象,并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由基层党委(党总支)提出申请,由党委组织部统一预审:
1.获得省级及以上奖励。
2.任职时间超过学制一半的主要学生干部。主要学生干部包括校院学生会主席、副主席、各部部长、团委副书记、班长、团支书等,任职期间工作成绩突出。
3.有比较突出的事迹等。
对此类情况的预审,按如下程序进行:
1.基层党委(党总支)每年在规定时间(11月15日—12月15日)内集中上报发展对象的材料,同时提供基层党委(党总支)的讨论审议意见。
2.党委组织部视情况成立考察组,赴相关学院(单位)对发展对象进行具体考察:
(1)基层党委(党总支)副书记或分管党员发展工作的领导向考察组介绍发展对象的主要情况,重点说明申请预审的理由。
(2)考察组分别与辅导员、班主任、培养联系人以及部分党内外师生员工代表(由考察组确定谈话范围及名单)进行谈话,全面了解发展对象的情况。
(3)考察组与发展对象本人进行谈话,主要了解其对党的基本知识的掌握情况、综合表现情况及入党动机是否端正等。
(4)考察组形成书面考察意见,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5)党委组织部召开专题会议,综合考察小组的意见,提出预审意见并报校党委审批。
(6)党委组织部将预审意见反馈给基层党委(党总支)。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和审批
第二十一条 接收和审批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发展对象毕业前三个月(截至每年3月20日),或离开工作岗位前三个月内,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手续。
第二十三条 发展对象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以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支部指定。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以及组织关系和党员档案不在我校的流动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第二十四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
1. 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2. 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及学习经历、现实表现等,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3. 指导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同时对发展对象的优点和不足等进行客观、全面评价,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态度。
4. 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5. 发展对象被接收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培养教育和帮助。
第二十五条 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需要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党支部在讨论接收预备党员时,要在适当范围内对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并在党员大会上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发展预备党员公示由学院党组织负责具体实施,公示对象为通过校党委预审、拟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一般在校党委预审之后、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讨论票决之前进行。公示内容主要为发展对象个人基本情况、学院党组织联系方式等,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天。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由学院党组织调查核实,并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第二十六条 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须经上级党组织同意。党小组(不设党小组的支委会)要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等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二十七条 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主要程序如下:
1. 发展对象汇报自己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现实表现、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2. 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的主要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3. 支委会向支部大会报告对发展对象审查的情况及征求党内外师生员工意见的情况。主要包括:对发展对象的政治历史、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审查情况、征求党内外师生员工意见的情况、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等有关材料进行审查的情况等。
4. 与会党员发表意见,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讨论。
5. 发展对象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情况表明自己的态度。
6. 与会正式党员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的决议。
第二十八条 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应注意的问题:
1. 要保证出席人数。实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须达到应到会有表决权正式党员人数的一半以上,才能召开支部大会。因故不能到会的正式党员会前正式向支部大会提出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
2. 发展对象及入党介绍人必须参加支部大会。
3. 主持人要引导与会同志(含列席支部大会的正式党员、预备党员、发展对象及入党积极分子等)充分发表意见。
4.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九条 召开接收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后,党支部书记应在《入党志愿书》上及时填写支部大会决议并签署姓名及通过决议的日期。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和考察材料等,一并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第三十条 组织员谈话。在上报审批前,须联系党委组织部安排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党总支)反馈。组织员谈话应按照《江苏师范大学组织员工作规范》进行。
第三十一条 上级党组织审批。经校党委授权的基层党委(党总支)负责新接收预备党员的审批工作,审批新党员必须经党委会(党总支委员会)集体讨论,逐个进行审议和表决。填写“总支部审查(审批)意见”时,应写清楚被批准的预备党员的预备期起止时间。
第三十二条 签盖授权印章。校党委授权审批党员的党委(党总支)审批党员后,应及时签盖授权印章。
党委(党总支)应在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后三个月内审批新党员并签盖授权印章。超过三个月未予审批的,原报批党支部应对申请入党的人进行复议,然后进行报批手续;超过六个月未予审批的,原报批党支部要为入党申请人重新办理入党手续(包括重新填写入党志愿书、支委会审查、提交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作出决议、报上级党组织审批等)。凡无故超过规定时间而未予审批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已经通过审批的预备党员,党委(党总支)应及时通知所在支部,由党支部书记通知本人,提出要求,在支部大会上予以宣布。
第六章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三十四条 党支部应及时将上级党组织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小组和党支部。党支部应从实际出发,有针对性地做好对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工作。
1. 加强对预备党员的教育,使他们进一步坚定共产主义信念,端正入党动机,自觉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
2. 分配适当的工作任务,使他们在实践中经受锻炼,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3. 预备党员的入党介绍人要及时了解预备党员的思想、工作、学习和履行党员义务的情况,要求其定期主动向党组织进行口头或书面思想汇报,对他们存在的缺点和不足及时进行提醒,帮助他们改正。入党介绍人要在党支部的指导下,按季度分析讨论预备党员的综合表现情况,并将分析情况及意见及时填入《预备党员考察表》。
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基层党委(党总支)或党支部组织进行。由党支部举行的宣誓仪式,上级党组织应派人参加。
第三十六条 党组织要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预备党员要定期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党支部每季度
要对预备党员的教育和考察情况进行讨论,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大学生预备党员每年参加集体教育时间一般不少于十六学时,教职工预备党员集体教育时间不少于二十四学时。
第三十七条 预备党员转正。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及时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要继续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出国(境)前,应报请所在基层党委(党总支)审核备案。出国期间,以适当方式与党组织保持联系,主动汇报思想和其他有关情况。回国后,依照程序讨论其转正问题。如果预备期已满或接近期满,党组织认为有必要可对其继续进行考察,适当延长考察时间。延长考察的时间一般为半年至一年。考察期满,具备党员条件的,其转正时间从回国后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其转正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出国(境)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六个月以上与原所在单位党组织无联系的,可视为自行脱党,由所在基层党组织按规定办理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手续,并报校党委备案。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八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
1. 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
2. 党支部征求党内外师生员工的意见,审查其在预备期的表现,提出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初步意见。
3. 预备党员转正前需进行公示。公示一般在党支部征求党内外师生员工意见之后,支部大会讨论表决之前在学院(单位)内进行。须同时采取公告栏书面公示和学院(单位)网上公示两种方式。
公示的主要内容:公示对象的姓名、所在班级、性别、出生年月、籍贯、社会工作及职务、确定为预备党员的时间、入党介绍人姓名、预备期间的综合表现情况、预备期间的获奖情况,以及公示的期限、基层党组织名称、电话、电子邮箱等。
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天。对公示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基层党组织要做好记录,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如确实存在问题,应将调查核实的情况一并提交支部大会进行讨论。
4. 预备党员转正答辩。在支部大会讨论表决前,党支部一般应组织拟转正的预备党员参加转正答辩。
(1)组织实施。转正答辩工作由党支部负责。相关党支部召开答辩会议,答辩小组成员人数一般为5人或7人。答辩会应邀请一定数量的入党积极分子和师生代表列席。
(2)时间安排。转正答辩一般在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支部大会讨论转正事项之前进行。答辩小组应提前告知答辩对象做好准备。
(3)答辩程序。答辩会前发布公告。答辩过程分为个人陈述、现场问答、现场评议三个环节。答辩对象面对党员和师生代表就理想信念、党的知识和预备期表现等情况接受询问,公开答辩。答辩时间一般每人不少于10分钟。答辩结束后,答辩小组填写《预备党员转正答辩评审表》,并统计汇总形成《预备党员转正答辩情况报告》,提交党支部,作为预备党员转正的参考依据。
5. 召开支部大会。其主要程序是:
(1)实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须达到应到会有表决权正式党员人数的一半以上,才能召开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
(2)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汇报自己在预备期间思想、工作、学习情况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3)支委会介绍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表现情况、征求党内外师生员工意见的情况以及公示情况。
(4)全体党员进行讨论,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希望,表明是否同意其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
(5)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的决议。
6. 上级党组织审批。党支部应将支部大会讨论情况、对预备党员能否转正的表决情况及时报所在基层党委(党总支)审批。审批预备党员转正,必须经过党委会或党总支委员会集体
讨论。经校党委授权的基层党委(党总支)应及时填写“总支部审查(审批)意见”。
7. 签盖授权印章。校党委授权审批党员的党委(党总支)审批后,应及时签盖授权印章。
8. 基层党委(党总支)应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并及时将审批结果通知党支部及本人,党支部要适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预备党员转正后,应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和转正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预备党员考察表》、个人自传、政审材料、群众座谈会原始记录、思想汇报等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党总支)保存。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九条 对长期在外工作或处于长时间实习、见习阶段的预备党员,党组织应重视做好教育和考察工作。预备党员外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开具党员证明信;超过六个月的,应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预备党员可持上述证明材料,在所在地方或单位的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教育和考察。对预备期满的预备党员,其党的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应根据本人的申请,按期讨论其转正问题。
第四十条 预备党员遇工作调动或涉及毕业,如属调出,应把对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调入单位党组织;如属调入,应重新甄别其身份,认真审核《入党志愿书》等材料,符合党员条件的,要及时安排两名正式党员继续担任入党介绍人并负责对预备党员的继续教育考察工作。
发现入党手续不完备、入党材料不全或填写混乱的,应及时与原单位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联系,辨别真伪,弄清原因。确属不熟悉有关规定或工作程序而出现的失误,由原单位党组织按照发展党员工作的有关规定,补办手续和材料;无法补办的,要在其《入党志愿书》“备注”栏中注明情况和原因。确属采取不正当手段弄虚作假入党的,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确实具备党员条件的,须重新履行入党手续。有关情况要及时报告上级党组织、通报原单位党组织。
第四十一条 基层党组织应加强新转入预备党员的教育和考察。大学生预备党员入校六个月内一般不讨论其转正问题,预备期满的推迟讨论,推迟时间不得超过半年,转为正式党员时,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七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四十二条 各级党组织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各级党组织要把发展党员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制定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对本单位发展党员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和具体工作指导,做好经常性的督促检查。各基层党委(党总支)对发展党员工作每半年自查一次,并于年底形成自查报告上报党委组织部。党委组织部每年抽查一次,并进行反馈。
第四十三条 发展党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1. 不准以支部委员会或党委会、党总支委员会代替支部大会讨论发展党员。
2. 不准个人指定或者临时决定发展某人。
3. 不准在临近毕业或调动工作时突击发展。
4. 上报的材料不准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
5. 不准个人许愿、打击报复或营私舞弊。
6. 不准说情送礼。
7. 不准将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吸收到党内。
8. 不准接收未经公示的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不准讨论未经公示的预备党员的转正问题。
9. 不得有其他违反纪律的情况。
第四十四条 发展党员工作,接受全校党员、干部和师生员工的监督,校党委及组织部门设立专门电话及电子邮箱受理有关发展党员工作的检举和申诉。违反党章规定而被吸收入党的,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第四十五条 实行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各基层党委(党总支)书记为发展党员工作第一责任人,负有领导责任。各级党组织和党务工作者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违规情形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 责任追究由上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负责。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未能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应视责任大小,采取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限期整改等措施处理,并在一定范
围内予以通报;对违反党纪的,应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各基层党委(党总支)可根据此文件制定本单位实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党组织最新文件不符的,以上级文件为准。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